個人所得稅app裏已申報稅額和公司工資條扣的不壹致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
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
擴展資料:
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壹)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壹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