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公告。
第五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因增值稅應稅活動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對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計算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
第六條本公告第壹條自2019,10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實施“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號第31號)第二條、第六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號)均出自第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