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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什麽另行規定

法律主觀:

有關 個人所得稅 的納稅人是指如下: 1、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壹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2、在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臨時離境,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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