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進壹步明確規定,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申報納稅或者扣繳申報的上月最後壹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如進行最終結算,已按月、季度或每次預付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入,不再進行重新折算;對於應補繳的部分,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匯率管理的通知》(銀川[1995]26號),從1995至4月1,中國人民銀行將只公布人民幣對美元、HKD、日元,以及人民幣對美元、HKD、日元以外的各種可兌換貨幣的外匯牌價(基準匯率)。為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和稅務機關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國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算為人民幣計算納稅的通知》(國稅發[1995]70號)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國個人用於納稅的外匯牌價統壹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牌價。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外匯,應當折算成人民幣收入,按照中國銀行公布的牌價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