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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計算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62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因此,王某年所得為

1、資薪金所得=40000-5000=35000

2、勞務報酬所得=50000+80000=130000

3、稿酬所得=30000

合計年所得=35000+130000+30000=19500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文件規定:

(六)股票轉讓所得。以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因此,孟先生

1、工資現薪金所得=90000元

2、股票轉讓所得=80000+15000-50000=45000元

合計年所得=90000+45000=135000元

董先生

1、工資現薪金所得=120000元

2、股票轉讓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為負數,因此申報年所得12元納稅申報表時,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合計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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