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收款方式
表A:壹般用於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申報;適用於壹般納稅人;
表B: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申報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2.繳稅時間不壹樣。
表A:適用於月度(季度)納稅申報表;
表B:適用於年度結算。
3.不同的報告期
表格A:應在十五天內進行提前納稅申報。
表B:30天內申請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納稅人應在次月(季)十五日內辦理提前申報納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在1年內按月或者分期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每次後15日內預繳納稅申報。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當在次月(季)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