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所得稅,有壹個“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要求,但不是重復申報,好比企業所得稅的年報(年度匯算清繳),目的是對壹個會計年度的涉稅核算進行自查自糾,在每個月都足額申報繳納的情況下,這個“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再次申報,申報金額為零,申報過程中有已繳稅額的扣減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這個規定,本來即是向稅務機關做壹個“匯總”,讓稅務機關知道妳現已準時按月交納了個稅。當然,年入12萬自己申報也具備查遺補漏的效果,假定妳少繳了,那妳就要補繳;假如妳多繳了,那妳也能夠退稅、抵稅。這樣,不僅減少了交稅人逃稅的危險,也避免了交稅人多繳稅的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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