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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所在地

居民個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納稅所在地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其中,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應選擇向其中壹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則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所在地為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則納稅所在地可選擇其中壹處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稅所在地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納稅所在地可選擇其中壹處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居民個人從我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所在地為我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我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納稅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或我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戶籍所在地與我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納稅所在地可選擇其中壹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我國境內沒有戶籍的,納稅所在地為我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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