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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疫情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小規模納稅人和月銷售額1.5萬(含)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實施日期為2021 4月1,截止日期為1 2022年2月。

2.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壹個月或者壹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壹旦選定,就不能更改會計年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下列緊急措施: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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