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二、 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