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壹般工資薪金所得的每月費用扣減3500元,超過部分即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每月收入當中也有部分可在稅前扣減,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還有企業年金單位繳納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