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壹(適用於綜合所得)系列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小於36000元,32超過36000元的部分為144000元,103超過144000元的部分為30萬元,204超過30萬元的部分為42萬元。00元、306 66萬元以上至96萬元、357 96萬元以上、45(註1:本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居民個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6萬元和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註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根據本表按月折算,計算應納稅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適用於經營所得)系列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3萬元52超過3萬元至9萬元的部分103超過9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4超過3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305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