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申報是按單位的應發工資申報。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麽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的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個人年度收入超過壹定的限額時,必須進行個稅申報。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1、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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