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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申報是按上月的應發工資申報還是按上月的實發工資申報?

個人所得稅申報是按單位的應發工資申報。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麽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的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個人年度收入超過壹定的限額時,必須進行個稅申報。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1、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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