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號):第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表現好的納稅人。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扣繳義務人補繳了個人所得稅,則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部門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當然是返還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至於單位給誰,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決定(如果不給個人,則視為單位的營業外收入)。
上一篇:車購稅支持花唄繳納嗎?下一篇:會計師、稅務師等英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