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虛假申報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並處罰款。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納稅人如未依法如實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壹種稅。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應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只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