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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所得稅滯納金的規定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滯納金的計算方法為:自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之日起,即自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最後壹日的次日起,每逾期壹日, 按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即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並且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般不得扣除稅款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機關。(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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