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中,可以暫減按10%計稅的項目有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
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要求:每月租賃所得<4000元的,交個人所得稅=(每月租租賃所得-800)×10%。
減免稅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中,可以暫減按10%計稅的項目有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