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親朋好友之間互贈的網絡紅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征個稅的三種情形: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壹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派發包括企業老總(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或獎勵基金向所屬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
3、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征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對於搶到0、01元的紅包,適用免征規定。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應註意每筆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都應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