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十四、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依照以上規定,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是以“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主體的。趙明無償借款給所在公司,屬於貸款服務性質,而且個人也不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因此趙明無償借款給公司,不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不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