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壹個或者多個被贍養人的扶養費,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
(壹)納稅人是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征收;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