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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如何征稅?

範劍英: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應股權價值高於資產原值的部分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2005〕319號)文件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當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實際情況,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後投資企業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評估增值所得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時有收入的,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範劍英:以上回復已經過時,讀者可以不套用。可以選擇以下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評估增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規定:2。個人以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股權的,個人取得的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資產原值的部分。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因此,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的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資產原值的部分,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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