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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銀行繳納意外所得稅壹周後去稅務局。工作人員口口聲聲說錢沒到,拒絕開具個人納稅證明。我該怎麽辦?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妳說的“妳帶了付款單去銀行交錢”,是指現金付款單。如果是完稅憑證,本身就是完稅證明。但如果是現金繳款書,付款和入庫是有時間差的。因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所得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所以當月代扣的稅款在次月15日前繳入國庫,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稅款入庫前,稅務機關沒有稅款入庫的信息,無法及時開具完稅證明。妳有銀行對賬單證明妳在銀行交了錢,但是交的錢是不是稅,只有等稅進了國庫才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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