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開具發票規定如下:
1、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且只準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
2、發票限於用票個人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
3、個人只能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使用,不得使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
個人向公司開普通發票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代開發票申請表》;
2、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及復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4、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單。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在200元(含)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