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2)法院黑名單,本質上是法院發布了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命令。限制高消費令的解除,只能在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後才能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具體規定了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