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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股份,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當於次月05日內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壹)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並生效;

(三)受讓方已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有股東權益;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判決、登記或者公告生效;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經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有證據證明股權已經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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