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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股權,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所得的方法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第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所得: (壹)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申報納稅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相關信息;(四)其他應當審批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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