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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壹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壹)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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