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屬於拒絕繳納稅款。除由稅務機關追繳被拒絕的稅款和滯納金外,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