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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間

申報納稅時間: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將每月或者每次代扣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65438+1日起施行。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擴展數據:

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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