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65438+1日起施行。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擴展數據:
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