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不擁有自有住房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的全部行政區域;納稅人無就業單位的,為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夫妻雙方在同壹城市工作的,只有壹方可以扣除住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