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規定之日起,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資料,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其本年度可以享受的累計扣除額提前抵扣稅款;也可以在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算清繳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