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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絕對是個大坑

壹位老板註銷公司遇到了壹個問題,由於他的公司成立得比較早,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在註冊之後就以老板個人的名義借出去了,現在這個公司要註銷了,稅務局要求他補交個人所得稅20萬元,這是怎麽回事兒呢。

依據我國稅法財稅2003年158號文件的規定,這個規定內容是這樣的,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長期借款不還的處理,那如果在納稅年度之內這個人投資者,在自己的企業借款了,然後在該年度終了的時候沒有歸還,而且這筆錢,又沒有用在生產經營上,那他沒有歸還的借款,就視為企業對個人的投資紅利分配。

那壹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個文件真的很重要,按照這個規則,這家企業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100萬元乘以20%的稅率,也就是20萬元,沒辦法,這就是我們稅法的規則。

所以說,您註銷公司之前壹定要好好檢查壹下其他應收款,這個是稅務機關備查的壹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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