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所得超過654.38+0.2萬元的,無論其平時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無論其是否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都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無論其收入是否足額繳納,都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扣繳或者未足額扣繳的,其取得的收入不予支付。
如果個人沒有申報義務,就很難確定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實施和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