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方法:居民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的收入匯總,扣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和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後,適用個人所得稅綜合稅率並扣除速算扣除,計算年度匯算清繳。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綜合所得-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預繳稅款。年度匯算清繳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照規定選擇不納入綜合所得進行計稅的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範圍為: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報酬收入;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應當按月或者按次預繳。需要進行最終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收入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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