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明確,年終獎不屬於65438+2月工資,而是壹次性獎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國家規定的,在2021 1 2月31之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將根據通知所附巖石體積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取得的肢體數確定。自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已領取全年壹次性獎金的居民個人,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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