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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務培訓費的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個人持有執照取得培訓費收入的,其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征稅;個人未持有執照取得培訓費收入的,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征稅。

其中,以“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為依據的培訓費收入計稅方法為:應納稅額=(年總收入-成本、費用、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按定額征收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如計算“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培訓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為:每次培訓收入應納稅所得額=-800;每次培訓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法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培訓收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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