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新申報。1.根據壹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2.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