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額的計算標準為:應退或補稅額= [(綜合所得-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020年預繳稅額。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