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在暫免征收的基礎上,月銷售額減征2。
個體戶主要繳納以下稅費: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其中,消費稅由零售貴重首飾和金銀首飾的個體戶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從事文化娛樂業的個體戶繳納。其他稅費都是* * *,個體工商戶符合就要交。
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個體工商戶,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壹旦免征增值稅,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文化建設費也隨之減少。
但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與增值稅減免無關。這項政策適用於所有個體戶,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減免。
個體戶是自由經營的行業,但也需要繳納稅費,不能逃稅。稅務機關對個體戶壹般實行定期定額法,即按地區、地段、面積、設備核定壹個月的應納稅額。銷售貨物征收3%的增值稅,服務征收5%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2%左右。
開票金額少於定額的,按照定額納稅;發票金額超過定額的,應當照章納稅。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不同),可免征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