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對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稅務登記證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並憑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