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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雇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在不超過計算基數5%的標準內扣除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條除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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