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相關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和《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2、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二、分析
達到標準的個體戶,就根據生產或經營情況設置賬簿條件,選擇相對應的復式賬或簡易賬,還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建立復式帳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及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三、個體戶建賬的標準是什麽?
1、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