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3.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種類申請表》壹式兩份。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信息經辦人身份證明,提交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領購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領購簿、稅控IC卡(稅控機打印發票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過的發票存根聯(首次領購除外,領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份記賬聯)。
5.下載開票軟件,進入開票界面,根據自己的需求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