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具清稅證明請隨帶《清稅申報表》(需加蓋法人章和單位公章)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清稅申報表》中附送資料指以下有關註銷的文件和證明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其他稅務證件; (2)《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復印件(工商 營業執照 被吊銷的報送); (4)非居民企業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5)稅控專用設備(納入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報送); (6)單位納稅人報送:1.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2.《中華人民***和國 企業清算 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需要 清算 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報送)。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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