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者經營狀況,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額和收入。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先開具繳款書,納稅人限期到代理國庫的當地銀行繳納稅款。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會計賬簿、憑證和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擴展數據
核定征收是指在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不全、難以核對賬目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
5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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