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實行定期驗證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制度。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的核定或換證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實行定期驗證和更換稅務登記證件制度。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更換手續。
但是,當企業信息發生變更(如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等。),需要在30天內向稅務局申請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