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時間:2020-04-30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壹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需要統計個體工商戶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等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