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轄區內個體工商戶同壹登記機關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登記:
(壹)與註冊或者預先核準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同名的;
(四)與被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營業執照辦好後,國稅壹定要辦。如果有關系,當然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