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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