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戶,需要先在當地地方稅務局服務大廳辦理稅務登記,需要攜帶的證件和資料有: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②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
(3)負責人(個人合夥)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證明其身份的其他法律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房產證(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
⑤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加油站、個體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領取稅務登記證後,攜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書。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使用發票,攜帶發票領購簿、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過的發票存根聯(首次領購除外,領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份記賬聯),按批準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